时间:2024-09-05人气:作者:未知
配租对象
申请本次专项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杭州市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
(二)杭州市认定的F类人才
(三)萧山区认定的区级人才(含萧山区F类人才)
(四)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准入条件
符合配租对象范围的人才申请本次人才专项租赁住房,根据不同的人才类别和租金优惠,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差别化租金的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第(一)类配租对象,与杭州市范围内(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同)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杭州市内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申请人持有杭州市常住居民户口或杭州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外籍人才持有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港澳台胞持有通行证或居住证;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所属范围内(包含申请人用人单位所在地、项目所在地及杭州户籍地,下同)无住房,且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相关住房(租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用人单位所在地、项目所在地及杭州户籍地的住房核查范围:根据本项目所在地,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应包括萧山区。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杭州户籍地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的,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还包括上述全部区域范围;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杭州户籍地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的,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还应包括其所在区、县、市范围。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所在地以单位注册地为准。
符合以下2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房产不纳入住房核定范围:①申请人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所属范围内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申请人在申请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②申请人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所属范围内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2年的。
2、不享受差别化租金的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第(一)、(二)、(四)类配租对象的,需与杭州市范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含行政机关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杭州市内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申请人为第(三)类配租对象的,需与萧山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含行政机关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或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内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范围内无住房。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承租期间在杭州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享受租房优惠政策。对于申请时已享受租房优惠政策的需在申请前注销相关资格。
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公寓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租房优惠政策: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照政府优惠租金标准承租的住房,包括公租房、蓝领公寓、人才专项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