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7人气:作者:佚名
2024年绍兴上虞区丁宅乡人民政府公开招聘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一)招聘计划:丁宅乡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即普通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3名。(岗位要求详见附件)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无不良记录;
2.口齿清晰,亲和力强,能吃苦耐劳,服务意识好,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独立工作能力;
3.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4.热爱农村工作,有志于服务农村社区工作,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勇于创新的精神,有计算机操作技能、一定文字功底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
1.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问题的;
2.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立案调查处理的;
3.非法宗教的参与者、实施者,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 5 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6.在疫情防控、防台救灾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
7.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处的;
8.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涉黄涉毒等行为被处理的;
9.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以及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10.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有侵占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行为未整改到位的;
11.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12.存在其他乡党委政府认为不宜聘用为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8月12日至8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丁宅乡人民政府二楼小会议室。每位考生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信息,如弄虚作假,取消报考资格。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岗位取消报考资格。
报名、咨询联系电话:89290803
3.报名手续:请按规定时间、地点到现场报名,携带所要求的报名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和近期免冠1寸正照。户口簿需要户主页和本人页。考生报名时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考试
本次招聘考试方式将根据各岗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决定并组织,资格审查通过人数在1:5及以下,直接面试;超过1:5采用笔试加面试两种方式进行考试,参加面试人员按笔试成绩1:3的比率确定。考试方式、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因考生自身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作放弃。
(三)体检、考察、聘用
1.体检
按招聘职位数1:1的比例从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入围人员,如总成绩相同,则笔试成绩高者列前。参照公务员招聘录用体检标准对入围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己承担。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体检;首次体检开始1个月内不能按体检程序完成和通过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和体检不合格的空缺指标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2.考察录用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为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并开展政治审查。考察结束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考察不合格或考察通过后本人放弃的,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序予以递补(先体检再考察)。
五、其他有关事项
1.报考人员必须用二代身份证号报名。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二代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2.报考人员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与聘用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与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报考与聘用资格的,给予取消报考与聘用资格且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并记入招聘诚信档案。
3.丁宅乡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在报名审核通过的基础上,经笔试面试或直接面试通过后,还将由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票决通过,试用6个月的方式择优聘用。从试用期开始,报酬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后开展户代表满意度测评,合格的正式聘用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聘期与本届村级组织班子任期一致。
4.现役军人不能报考。
5.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35号)执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上虞区丁宅乡人民政府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