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0人气:作者:未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分别按2023年全口径省平的60%(4511元/月)和300%(22555元/月)核定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3年全口径省平的80%(6015元/月)执行;生育保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3年全口径省平的100%(7518元/月)执行。
三、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24年7月属期起的医疗保险费,按上述基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