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8人气:作者:佚名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