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31人气:作者:未知
岳阳春节加班补休可否代替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加班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而春节假期则包括了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在这个期间加班,不能统一安排补休。今年的春节假期中,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春节法定休假日,在这几天组织加班,应当按三倍工资标准计发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而春节假期的其他几天,是休息日或将临近的休息日调换过来的,对这几天的加班,可以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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