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5人气:作者:佚名
答:桂林60岁以上老人未达到高龄补贴年龄;桂林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一、发放对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是指持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生活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
(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
各县(区)人民政府已实施的高龄津贴发放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参照桂林市老龄生活津贴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注意事项: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的人员,各乡镇(街道)、社区(村)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并将津贴对象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一次,接受公众的监督;县(区)民政局(老龄办)要每年普查一次。复审、普查情况需存底备查(见表7)。县(区)监察、审计部门要每年抽查一次。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津贴是否足额发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县(区)民政局(老龄办)需保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专款专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的社会化个人账户。
(四)在办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区)民政局(老龄办)、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资料(含公示拍照存档资料)归类、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为便于档案管理统计、查询,由县(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为每位津贴对象档案建立编号,按序存档。
(六)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从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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