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5人气:作者:佚名
一、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3、不得污染公共环境卫生
4、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5、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6、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7、不得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养犬;
8、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应当圈养、拴养,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袋或者犬笼;
9、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留场所;
10、不得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免疫证件犬牌、标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安职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捕捉禁养犬,捕杀狂犬,查处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每户饲养犬只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超养犬只数量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的,予以没收。
3、在限养区内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城管职能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查处违法携犬外出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1、占用楼顶、楼道、电梯间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末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携带外出的犬只未佩戴犬牌或者携带犬只外出未系犬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携带犬只外出,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止犬只进入标识场所的,责合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