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4人气:作者:未知
申请条件
办电材料齐全、材料格式符合要求,办电资料如下: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士兵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证(绿卡),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主体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军队或武警出具的办理用电业务的证明(复印件)。
(注:自然人办理时备1.身份证明,其他用户办理时备2.主体证明)
《国网营销部关于印发变更用电及低压居民新装(增容)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营销营业〔2017〕40号)第第一百○三条 受理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 询问用户申请意图, 向用户提供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二) 接收并审核用户申请资料, 已有用户资料或资质证件尚在有效期内, 则无需用户再次提供; 对资料不齐全的,应通过缺件通知书形式告知用户具体缺件内容;
(三) 核查用户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主体的其他用电地址的电费交费情况,如有欠费则给予提示。
设定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三十二条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决供用电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