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4人气:作者:未知
一、证据类型
(一)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证据。
(二)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四)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后,应当在答辩期内向安庆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
(二)当事人应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勘验、调查、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装订,标明序号和页码,并附证据清单,简要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四)书证和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副本、节录本、照片,但应当注明出处。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提交的复印件、复制品等表示承认的,对方可以不提交原件、原物。
三、延期和逾期提交
(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答辩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可在答辩期限届满三日前书面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安庆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质证的以外,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合理的质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