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人气:作者:未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22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9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730元提高至780元。
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750元提高至800元。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现行的50元提高至54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90元提高至645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6670元、103300元、99910元,分别比去年提高了9600元、8260元、699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910元、31410元和292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80620元、80620元和36370元。
这是自2000年以来,我市连续第22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以来,我市已下拨各类优抚资金9亿余元,用于保障全市11万余名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生活和医疗保障经费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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