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人气:作者:佚名
济南市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养犬人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定期进行免疫。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登记。
拓展:
公安机关办理初始登记,应当对养犬人饲养的犬只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登记,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并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号牌,由委托的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饲养犬只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养犬地点、犬只编号、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养犬号牌毁损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