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人气:作者:佚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一、法律依据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受理审核(一窗综合受理)。
第二步:收费发证。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已经办理预告登记);
4.经济适用房批准材料原件一份(属于经适房需要提交);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注:契税完税证明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纸质税票免提交。
四、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类不动产 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
注: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到不动产收费发证窗口领取证书或证明,也可申请邮寄。
七、业务咨询及监督投诉电话
0379-6391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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