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人气:作者:未知
一、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的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缴流程
三、缴费渠道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入驻窗口等多种渠道办理缴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可以选择MISPOS机刷卡、移动支付、TIPS缴款(需签订三方协议)等多种方式缴费。涉及代征单位代征的,详情请咨询各地税务机关。
四、操作步骤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城镇垃圾处理费。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在左边下拉框中选择【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3、点击进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后,选择【进入申报】—【数据初始化】—【修改】。
4、进入报表,点击【增加一行】,在“征收项目”一栏选择【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征收品目”选择【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子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5、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根据提示完成申报流程。
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对象,满足以下2项条件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0)人喜欢2024-09-20创业租金补贴,补贴对象,满足以下3项条件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0)人喜欢2024-09-20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对象,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0)人喜欢2024-09-20贷款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其他人员;小微企业。
(0)人喜欢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