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人气:作者:佚名
(一)促进疫情防控相关生产供给。
搭建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与需求采购对接平台,落实防疫医用物资政府调配申购渠道,积极保障各企业正常生产、运营所需的防疫物资。
企业研发、生产应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防护设备等产品的,给予研发投入实际发生额1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5%的财政补贴,每家企业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新建疫情防控物资投产企业,对其设备投资部分给予20%的财政补贴,每家企业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我市具备无尘生产车间的企业改建生产线,扩大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量。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
(二)加大科技支持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科技攻关专项等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获支持项目金额3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激励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的在库“四上”企业,给予增量部分1%的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于2020年一季度新投产竣工入库的“四上”企业,给予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1%的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财务支出凭证为准)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0.5%的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15%的企业,按高出去年同期部分的20%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注:
1.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2.提到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