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违法养犬处罚规定汇总(淄博养狗规定)

时间:2022-10-14人气:作者:佚名

聊城违法养犬处罚规定汇总(淄博养狗规定)

  聊城市违规养犬处罚规定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犬只信息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登记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二)不按规定签注、变更、注销、补办犬只信息登记证或者未按规定补办犬只标识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每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只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犬只未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每只处五百元罚款;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每只处二百元罚款;

  (六)虐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放任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性质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伪造、变造或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前款第(九)至第(十二)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

  (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饲养犬只不按规定免疫的;

  (二)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未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

  (三)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养犬人未及时送至有资质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不按规定植入电子芯片、电子芯片损毁或者灭失未重新植入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每只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植入的,没收犬只。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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