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人气:作者:佚名
一、奖励对象:
在泰部省属、市直属、区属及以下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奖励标准
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奖励期限
自2013年1月1日起, 在省、市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暂按上述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在泰部省属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属企业自行解决。
市直属企业、区属及以下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市直属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及以下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五、发放办法
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一年发放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到位。
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按泰政规〔2009〕5号文件执行。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持证退休职工奖励政策兑现办法,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