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2人气:作者:佚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同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与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无关。
因此,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对试用期员工免付加班费的内容,也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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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