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草案发布(附政策内容)

时间:2022-09-17人气:作者:未知

苏州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草案发布(附政策内容)

  1月6日,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提供人才支撑,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科学历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2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政策制定说明

  现对《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说明:

  一、政策背景

  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 明确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提高人才横向和纵向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我市以此为契机,同年7月制订发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明确了我市人才引进落户相关政策,较好地服务了苏州经济发展需要,受到各类用人主体和广大人才的欢迎。但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不断推进,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需要,政策中一些人才引进限制措施已不适应市场需求。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违规代办落户,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政策有效落实。为保障政策执行的公平性、有效性、科学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新近出台的人才政策,有必要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在立足实际的情况下,对人才落户政策适度调整优化是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增强竞争力的合理需求,且政策依据充分可行。

  二、制定起草过程

  2019年5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牵头组织课题研究,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先后赴天津、广州、杭州、西安等城市进行实地调研。6月向市政府提交了调研报告,7月至9月期间,会市人才办、发改、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研究起草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方案,先后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板块对方案进行了 多次会商研讨,形成了多稿方案调整建议。11月再次将深圳、南京、宁波等作为对标研究城市,分析政策利弊,研究方案可行性,进行修改完善。11月20日,市领导召集人社局、人才办、发改、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对方案进行研讨论证,经进一步深化研究并形成了《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通知草案经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于2019年11月底前进行专家论证,并再次修改完善,2019年12月下旬形成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政策依据和参照政策

  1. 中共中央印发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12月);

  3.《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4号;

  5.《江苏省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实施办法》(苏人通〔1999〕280号);

  6.《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3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3号)。

  四、主要内容

  通知草案共八条。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12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等,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增了人才落户方式。通知草案第一条规定,“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该条款给人才提供了“先落户后就业”这种新的落户方式,扩大了落户人群的范围。

  (二)进一步降低了落户门槛。通知草案第二条规定,“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三)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该条款取消了原“缴纳社保”期限要求,取消了原“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年龄上限进一步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通知草案第三条规定,“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该条款将原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要求放宽至6个月,并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上述规定进一步降低了人才落户门槛。

  (三)进一步增强了监管要求。通知草案第六条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该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处理人才落户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时的职责,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人才落户环境。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6日

  《草案》主要内容:

  新增了人才落户方式

  通知草案第一条规定,“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该条款给人才提供了“先落户后就业”这种新的落户方式,扩大了落户人群的范围。

进一步降低了落户门槛

  通知草案第二条规定,“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3、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该条款取消了原“缴纳社保”期限要求取消了原“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年龄上限进一步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

  通知草案第三条规定,“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该条款将原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要求放宽至6个月,并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

  上述规定进一步降低了人才落户门槛。

进一步增强了监管要求

  通知草案第六条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该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处理人才落户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时的职责,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人才落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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