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1人气:作者:佚名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认定
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范围
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人员(财政供养人员除外)之一:
1.毕业5年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需要提供佐证材料:(1)大中院校毕业证书;(2)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2.来厦创业港澳台同胞(需要提供佐证材料:《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4.本市户籍未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要提供佐证材料:《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转业军人证明证书》、《退伍证》或退伍相关证明材料。)
5. 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 本市户籍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二、认定办法
申请创业补贴(助)奖励时,通过平台填写提交相关信息,不能通过系统共享信息判别的,需将相应佐证材料通过平台上传,以供人工审核。
创业项目启动补助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人(负责人)属于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范围内人员
(二)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厦创办经营实体、完成商事主体登记。
(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人(负责人)在本商事主体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
(四)正常经营3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
(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结果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需要提供佐证材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六)经营实体经营内容不超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七)申请创业补贴奖励时,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没有变更记录。
(八)能提供补贴奖励期间创业实体纳税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纳税零申报表或未超起征点通知书)。(需要提供佐证材料:纳税申报表、纳税零申报表或未超起征点通知书。)
(九)5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
(十)每次最多只能申请最近12个月内的奖补资金,逾期不补。
二、奖励标准
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启动补助。同一人或同一商事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
每年2月、8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平台如实填写 “申请表”,提交申请信息,无法通过平台共享获得信息的需要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申请人将佐证材料、申请表打印件及诚信承诺书签字或加盖公章后上传平台。系统通过共享公安、工商、税务、社保、就业等信息,自动完成初步审核。申请人也可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商事主体注册地)社区(村)现场申请。
(二)社区(村)审核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商事主体注册地)社区(村)根据创业补贴奖励条件标准,对平台提交的申请信息进一步人工审查。审查通过的,对申请对象逐一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对照前款“创业实体条件标准”,核查平台中申请信息是否与原件及现场实际信息一致、创业实体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存在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行为等。户籍地(非本市户籍商事主体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的,由实际经营地街道(镇)协助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相关图像资料通过平台推送给业务受理社区(村)审核存档。核查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提交给街道(镇)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信息归档并供申请人查询。
(三)街道(镇)复核
街道(镇)对社区(村)提交的申请对象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对象进行现场核查复核,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区就业中心。
(四)区就业中心核准发放
区就业中心对街道(镇)提交的申请对象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一步核准汇总,核准通过的,在本区政府部门官网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经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后,将奖励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创业实体对公银行账户。
社区(村)、街道(镇)、区就业中心可以根据需要从系统中导出申请审核材料,加盖公章制作纸质档案材料。
创业场地补贴申请
一、补贴条件
(一)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人(负责人)属于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范围内人员
(二)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厦租用场地(夫妻之间租用场地除外)创办经营实体,完成商事主体登记。(需要提供佐证材料:1.创业场地租赁合同; 2.申请人结婚证夫妻关系页)
(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人(负责人)在本商事主体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
(四)正常经营3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
(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结果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需要提供佐证材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六)经营实体经营内容不超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七)申请创业补贴奖励时,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没有变更记录。
(八)能提供补贴奖励期间创业实体纳税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纳税零申报表或未超起征点通知书)。(需要提供佐证材料:纳税申报表、纳税零申报表或未超起征点通知书。)
(九)5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
(十)每次最多只能申请最近12个月内的奖补资金,逾期不补。
二、补贴标准
自商事主体注册(成立)之日起,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场地实际租金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场地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同一人或同一商事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流程
(参照创业项目启动补助申请流程执行)
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申请
一、奖励条件
(一)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人(负责人)属于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范围内人员。
(二)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厦创办经营实体、完成商事主体登记。
(三)正常经营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
(四)为商事主体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吸纳就业人员。
(五)吸纳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6个月(含)以上,且吸纳就业时为未就业状态。
(六)被吸纳对象以前没享受过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
(七)不是从事含有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实体。
(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结果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需要提供佐证材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九)经营实体经营内容不超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十)申请创业补贴奖励时,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没有变更记录。
(十一)能提供补贴奖励期间创业实体纳税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纳税零申报表或未超起征点通知书)。(需提供佐证材料:纳税申报表、纳税零申报表或未超起征点通知书。)
(十二)5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
(十三)每次最多只能申请最近12个月内的奖补资金,逾期不补。
二、奖励标准
从商事主体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给予2000元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奖励不超过1万元。同一被吸纳就业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
三、申请流程
(参照创业项目启动补助申请流程执行)
创业项目成果奖励申请
一、奖励条件
在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项目成果展示推介活动中,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参加成果展示推介活动的创业项目。(组织评选)
二、奖励标准
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的入库项目奖励。
三、申请流程
(一)项目申报
申请人在规定的征集时间内通过平台申报创业项目。
(二)项目评审
市人社局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征集创业项目进行评审,择优评选入库展示推介项目。
(三)项目展示
对专家评审推荐创业项目,经专题会议研究,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公告纳入“厦门市创业项目库”,并通过创业项目成果展示推介活动向社会宣传。
(四)奖励发放
符合奖励申请条件的项目申报人通过网络上传(或“成果展示推介活动”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市劳动就业中心在“成果展示推介活动”后统一汇总制表,条件审核,审核合格的按照财务规定手续将项目奖励资金转入项目申报人银行账户。
优质创业项目奖励申请
一、奖励条件
在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中,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创业项目。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个、5万元/个、3万元/个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流程
(一)项目申报
申请人在规定的征集时间内通过平台报名参加创业创新大赛、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
(二)项目评审
市人社局按照活动方案对征集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竞赛,按照竞赛规则评选优质创业项目奖项等次。
(三)奖励发放
符合奖励申请条件的项目申报人通过网络上传(或现场提交)个人及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市劳动就业中心在活动结束后,统一汇总制表,条件审核,审核合格的按照财务规定手续将优质项目奖励资金转入项目申报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