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7人气:作者:佚名
近日,一则“律所主任举报自己的实习律师诈骗”帖子引起关注。南都记者了解到,安徽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实习律师熊某涉嫌诈骗,称其隐瞒实习律师身份私自收取代理费用。
一审时,安徽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熊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月26日,熊某告诉南都记者,重审后的判决与一审相同,目前已经向阜阳中院再次提起上诉。朱某则向南都记者表示,律所是依法管理,其他事项不方便回答。
实习律师被律所主任举报私自收费
因牵涉诈骗案件,熊某的人生轨迹发生了重大转变,曾是一名实习律师,现为取保候审、无业状态。
2020年10月22日,熊某与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期一年,成为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据阜阳市律师协会的登记信息,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负责人为朱某。据熊某介绍,当时该律所有律师3人(包括朱某,均为合伙人),只有他一名实习律师,无专职行政人员和会计,律师无人坐班,他负责在所里坐班和协助接案。
2021年6月3日,该律所主任朱某前往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实习律师涉嫌诈骗,其中提到在实习期间,熊某欺骗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收取来访人员的费用并据为己有,没有上交到所内财务部门,“当时统计到的受害人15人,涉案金额近4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委托律师才发现是律所主任举报我。”熊某告诉南都记者,他不认为自己是犯罪,接案前有向当事人表明自己是实习律师、不可独立办案,需要协助指导律师一起办,按照实习律师的管理规定和朱某的要求,自己接收每个案件都必须当面或电话请示,经朱某同意。
朱某曾向公安机关提到,律所没有专门的会计,聘请了一名兼职会计,在收费方面一般由当事人交到律所账户,也有当事人交给律师,再转交给兼职会计入账。
2月26日,朱某向南都记者表示,他依法管理律所,目前此事进入司法程序,其他事项不方便回答。
因涉嫌诈骗罪,熊某在2021年8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熊某犯诈骗罪。
指控内容称,实习期间,熊某以为他人代理案件为名,虚构缴纳立案费、仲裁费、起诉费等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挥霍一空。
一审认定有罪后二审发回重审
南都记者从案情材料获悉,检察机关在指控时提及了熊某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参与过的19宗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代理案件、缴纳费用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6372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时,熊某一方认为,熊某没有实施诈骗的犯罪动机,律所对熊某接待案件知情并同意,律所函真实有效,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在证人证言材料上,朱某提到,熊某在实习期间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执业律师整理材料、接收材料,没有资格办理案件,没有独立办案资格。“接待案件也得经过我同意。经过我同意接待的案件,跟我汇报后,当事人交钱到所账户后,案件登记之后由我办理。”
经审理,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熊某在接待案件时有欺骗行为,隐瞒其实习律师身份,收取被害人费用;对于其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函”,法院认为系无法查明真伪的复印件,不予采信。
对指控涉及的19宗案件中,法院认为有4宗案件考虑到其指导律师未尽指导、管理职责,且熊某实际履行了部分代理职责,故该4宗案件指控数额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
此外还有一宗收取案件律师费4000元的案件,考虑到有经鉴定为真的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不能排除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知晓的合理怀疑,未纳入诈骗数额。
一审认定熊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熊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8247元,并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之后,熊某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发回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告人对重审判决不服再次上诉
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9日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熊某的辩护人告诉南都记者,他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指控熊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成立,此纠纷应属于民事行为,熊某接受律所负责人及指导律所的委派和授权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是民事纠纷,“私自接案和收费,属于实习律师管理、律所内部管理问题”。
重审时,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熊某多次以立案费、仲裁费、起诉费、路费等名义向涉案被害人索要钱财,案发前经案涉被害人多次要求退还款项,足以认定被告人熊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南都记者获悉,2023年12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结果依旧为判处熊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不过在诈骗数额方面有所增加,从此前的48247元调整为53247元。
目前,熊某一方已提交上诉状,向阜阳中院提起上诉,也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阜阳中院。熊某说,“案件排期还没有出来,正在等待通知二审时间。”
采写:南都记者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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