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2人气:作者:未知
2016年4月,广东佛山市顺德一鳗鱼场建筑物被行政强制拆除,鳗鱼场承包人林先生委托广东国晖律所李某某律师对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但案件最终败诉。随后,林先生一纸诉状将委托律师及律所告上法庭,认为李某某在其中一次起诉时未到庭应诉导致其提起的诉讼被驳回维持原判,应赔偿损失。2023年8月15日,深圳市中院二审(2022)粤03民终640号裁定维持原判,李某某律师及其律所赔偿委托人林先生600万元。
法院判决书截图。 网络图
11月27日,广东国晖律所李律师回应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称:"情况属实,案件已经是终审了。"
上游新闻记者从深圳市中院的这份裁判文书看到,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律师作为代理人在(2017)粤0606行初1421号未到庭与林先生提起的(2018)粤0606行初499号案被驳回起诉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林先生诉请法院裁定律所赔偿100万元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因国晖律所律师李某某未到庭应诉,林先生对委托事项的行政诉讼救济最终难以实现,国晖律所应向林先生赔偿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一审酌定林先生的"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失"100万元尚属合理,该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书。 网络图
对于林先生诉请法院裁定李某某律师赔偿60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林先生所承包的鳗鱼场被强制拆除,其直接损失与预期利益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至于林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能否获得赔偿或可获得多少赔偿,因相关行政诉讼并未进行实体审理,确实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李某某作为执业律师根据专业判断提出赔偿9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中介机构评估损失时李某某亦在现场参与,现因行政诉讼无法进行,李某某承诺自愿赔偿林先生600万元,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假想损失’,李某某应按照承诺履行其赔偿义务。"
深圳市中院裁定,李某某作为林先生的代理人,系本案造成违约事实的行为人,其疏忽大意造成林先生损失,其作出的《承诺书》系就其过错行为进行赔偿的承诺,根据《承诺书》,李某某确认林先生就其过错应得赔偿总额为600万元,故,扣除林先生已交付的律师费5万元,李某某应赔偿林先生495万元(600万元-5万元-100万元),并对一审判决确定的国晖律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月27日,李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这个案子已经是终审了。"对于支付当事人林先生600万赔偿款的情况,李律师表示:"这个事情要看我们律所怎么处理了。"
延伸阅读:
女律师代理农民工讨薪官司被控虚假诉讼 当事人未认罪
新京报记者获悉,11月13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岱岳区法院”)公开庭审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该案的第一被告人高丙芳,系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其在一起75名农民工向工程总包公司讨薪的诉讼中担任原告代理人时,涉嫌虚假诉讼罪。
该起刑事诉讼的其余两名被告人为分包工程的米某和雇用上述75名农民工的包工头陈某,被控罪名同为虚假诉讼罪。
新京报记者查询得知,在既往司法判例中,包工头为获得优先受偿权,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政策,假借农民工名义炮制虚假诉讼、讨要工程款,进而被判犯虚假诉讼罪的情况并不鲜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代理律师成为第一被告人。此外,本案中,被告人包工头在“虚假诉讼”前,已经垫付了农民工工资。
被撤销的74份判决
该案源于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根据2019年3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案涉工程总包方泰安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粥店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大包工头赵某,赵某将案涉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包工头米某,米某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陈某,陈某又雇用了117名农民工参与该项目建设。
粥店公司将案涉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给赵某,赵某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280万元给米某,尚欠米某工程款432万余元。2017年底,米某自掏腰包,垫付了117名农民工的工资。
2019年2月,米某起诉大包工头赵某,请求判令赵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粥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后一诉求被法院驳回。因赵某无支付能力,米某没有拿到被拖欠的工程款。
之后,米某找到高丙芳作为代理人,以75个农民工个人名义向岱岳区法院提起75件诉讼,请求陈某、粥店公司支付劳务费共263万余元。其间,为证明参与案涉工程的农民工身份、人数及工资数额,作为起诉依据,陈某事后制作了《2017工资发放表》,内容包括:应付总额、已支付金额、欠付金额,高丙芳让助理找到75名农民工在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起诉状上逐一签字。
农民工与高丙芳签署了案涉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受访者供图
岱岳区法院于2019年12月一审作出74份判决(其中一人撤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粥店公司就其中3份判决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粥店公司反映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岱岳区检察院”)和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民行监督程序,对72个农民工进行走访调查,结合米某、陈某二人供述发现,此72人中,十余人与陈某无劳动雇佣关系,且对原审诉讼不知情或原审诉讼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余人系在已结清劳动报酬情况下提起的原审诉讼。
岱岳区检察院对其中的69个案件向岱岳区法院提出再审意见。2021年11月,岱岳区法院再审认定69件原审案件均系虚假诉讼民事案,撤销了69份原审判决。
2022年5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又对剩余3起案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认定3件原审案件均系虚假诉讼民事案,撤销了3份原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两份再审判决均未提及高丙芳的供词,高丙芳称上述民事案件再审的调查过程中没有向她调查取证,自己对此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完全不知情,直到2023年3月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才知晓。“我没有机会替自己辩驳。”高丙芳说。
2023年岱岳区法院又撤销了剩余的2份原审判决,至此,74个原审案件均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原审判决全部撤销。
“律师被告人”未认罪
13日进行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2019年10月,被告人高丙芳、米某、陈某经共谋,捏造75名农民工从陈某处承接劳务后,劳务费未得到清偿的事实,并提供了包括岱岳区法院和山东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75名农民工的证言,被告人高、米、陈的供述与辩解,三名被告人之间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起诉书显示,米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高丙芳表示自己一直没有认罪。
“代理农民工讨薪诉讼期间,我对米某已经垫付农民工工资并不知情。”高丙芳告诉新京报记者,直到二审判决之后的执行阶段,她才从米某和陈某口中得知垫付一事。
根据高丙芳提供的她与米某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2021年7月11日,此时距离案涉民事诉讼二审胜诉过去近一年,高丙芳曾问米某是不是垫付了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次日,米某给予肯定答复。
一份高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19年6月16日,包工头陈某给高丙芳提供《2017工资发放表》之后,高丙芳担心证据不实,为了提醒对方不要证据造假,通过微信给陈某发了一份标题为“80后湘籍农民工讨薪 被诉虚构工资表诈骗”的文档,内容为对该案的新闻报道。对方没有回复。
上述两份聊天记录均已作为证据在庭上提交。
据13日庭审中一名旁听人员介绍,高丙芳的辩护律师当庭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他表示,岱岳区法院作为审理原民事案件的当事法院,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是本案的证人,故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也旁听了庭审,他告诉新京报记者,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一组新证据,是高丙芳与米某及陈某和陈某妻子之间的6段通话录音,并已确定了证据的真实性。
王才亮描述,公诉人提出,录音显示,包工头米某、陈某告诉了高丙芳垫付农民工工资一事,因此,公诉人认为,高丙芳对此事知情。但这组录音时间均在高丙芳代理农民工讨薪民事诉讼二审结束后,高丙芳在质证时提出,录音内容恰好证明,自己在代理民事诉讼期间,对包工头垫付农民工工资一事不知情。
庭审现场,米某和陈某认罪认罚,高丙芳未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丙芳称,公诉人对她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到七年。
案发后,高丙芳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她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已上交当地司法局,且未经年检,目前不得开展律师业务。
该案于11月14日下午审理结束,目前正在等待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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