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主城区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卡安置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1人气:作者:佚名

徐州主城区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卡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徐州市主城区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卡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住建局:

  现将《徐州市主城区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卡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2日

  徐州市主城区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卡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减少被征收人在外过渡周期,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主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补贴卡》安置的定义

  《购房补贴卡》安置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不含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住房等)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购房补贴卡》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二、《购房补贴卡》安置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不含经开区、港务区)新实施的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三、购房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补贴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安置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10%。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是指被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的评估价款(产权调换房屋价款不享受购房补贴)。

  四、《购房补贴卡》的内容

  《购房补贴卡》的内容主要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账户、联系方式、购房卡金额、使用期限等。《购房补贴卡》一式三份(附表),区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购房补贴卡》制作和发放

  《购房补贴卡》由区征收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征收部门备案后,发放给被征收人。

  六、《购房补贴卡》使用及期限

  《购房补贴卡》原则上本人使用,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也可与其以共有产权的方式使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信息须与《购房补贴卡》使用人信息一致。《购房补贴卡》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被征收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多张《购房补贴卡》,补贴金额可以并用,也可选择分别使用。

  《购房补贴卡》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未购买商品住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则视为放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卡》自动失效、作废。

  七、商品住宅房源选购

  被征收人可以在主城区范围内自由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购买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八、《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

  各区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窗口,办理《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等相关业务。具体流程为:

  (一)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向区征收部门提供《购房补贴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银行卡账户等材料,要求拨付《购房补贴卡》资金。

  (二)区征收部门通过《徐州市商品房管理系统》核实购房信息,出具《购房确认单》,经被征收人核实签字后、锁定房源。区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至被征收人银行卡账户。

  如购买商品住宅房款总额(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下同)超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和购房补贴款的总额时,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商品住宅房款总额小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和购房补贴款的总额时,购房补贴金额应按相应比例据实补贴{ [商品住宅房款总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购房补贴款)]×购房补贴款}、结算后,将实际购房补贴金额汇入被征收人银行卡账户。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6个月内办理《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手续,逾期视为自愿放弃《购房补贴卡》安置,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补贴卡》作废。

  (四)被征收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享受《购房补贴卡》资金补贴政策,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须至区征收部门将实际享受的购房补贴退回后,办理房源解锁手续。

  九、购房补贴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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