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鼓励非婚生育么?

时间:2023-02-02人气:作者:未知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鼓励非婚生育么?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生育登记将取消结婚限制、取消数量限制,引发网友关注。

早在2022年,广东、湖南、安徽在实施或修订生育登记制度时,也提到取消结婚限制和生育数量限制的政策。

对此,当地回应称,《办法》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仍有不少网友表示了疑问,取消结婚限制,是否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

又是否会造成未婚先孕等现象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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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生育登记并非首次

生育登记是准生证制度的延续,自从国家实行二孩政策之后,各地取消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理,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其中办理生育登记需要结婚证,且非婚生育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由于生育登记是进行免费产检、入院分娩、生育保险报销的前提,非婚生育女性从怀孕到分娩,面临重重风险。

2021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就曾下发过《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推动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并提出完善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求、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等。

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其中再次要求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

在此背景下,各省开始修改计生条例,并对生育登记制度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2年5月1日起,广东省正式实施新修订的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时,也曾提到取消结婚限制和生育数量限制的政策。

在广东省的《办法》中,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同时,广东省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做了拓展。例如,延续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等等。

去年7月,湖南省发布《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规定,夫妻不仅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其中,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非婚生育的,可在办理结婚证后进行补登,但仍提倡孕前或孕早期3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

2022年8月,安徽省《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所需材料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

今年1月底,根据四川省卫健委消息,《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与此同时,生育登记将取消结婚限制、取消数量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生育登记是生命登记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生育登记不但为每个人提供了可以用于获取权益和服务的合法身份,也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数据。

“过去的生育登记工作和生育审批的功能糅合在一起,这就存在一些登记的限制条件,比如是否符合生育政策、是否已婚等。这种情况下,一部分人不能享受到生育登记的服务,另一方面,登记所需要的各种资料以及登记的流程比较繁琐,比如部门之间的信息并不互通,想办理好出生登记需要准备很多材料、跑很多部门。”杨凡说。

在杨凡看来,多地生育登记制度调整后,生育登记已经回归其设立的初始功能,即单纯地对生育事实进行信息收集,同时将原来附着在生育登记中的限制性条件、审批功能松绑,保证每个孕妇、孩子都能享受国家提供的生育服务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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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允许”,而是“包容”

即将于今年2月实施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显示,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有4个方面。

首先,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其次,更改了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不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随后,《办法》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最后,也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四川省卫建委在2022年7月发布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到,“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正式发布的《办法》中,将“夫妻”改为“公民”,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以及生育数量的限制,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以及四孩以上都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对于这一调整,不少网友表示,是否在鼓励非婚生育?是否会造成未婚先孕等现象的增加?

对此,四川省卫健委相关处室向媒体表示,《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另外,“生育登记”并非“上户口”,生育登记可以通过网上登记,主要是向群众宣传告知其有哪些权利、义务,也是部门对群众基本情况的了解。

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到,新的生育登记将生育和婚姻脱钩,并不意味着承认例如婚外生育是合法的,也不是承认这是道德正确等等。从客观上来说,不是“允许”,而是“包容”了。

“它是一种基于结果的托底政策,而不是引导性政策,不是说鼓励非婚生育”,杨凡认为,该政策是为了保障非婚生育女性及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证这些公民享受应得的国家提供的生育服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舆论发酵后,人口学专家何亚福也在个人社交平台表示,不论是否结婚都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只是对法律规定的一个具体落实。但在现实中,我国有一些非婚生子女面临上户口难和上学难的困境。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有助于解决上户口难和上学难的问题。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对中国新闻周刊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在他看来,取消结婚限制,使胎儿的健康权和公民权进一步得到了保障,同时,这也是进一步维护非婚生妇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享受相应的公共卫生健康服务。

“做好生育登记,更加便利孕妇到医院享受一些免费的孕检产检等服务。现在取消了审批,只关注生育本身,也就更好地维护了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董玉整说。

至于取消生育数量的限制,何亚福提到,近年来我国出生人口不断下降,出生率连创新低,现在我国的生育政策已不再限制生育,对生育四孩以上的家庭也不再处罚,生育登记更没有必要限制生育数量,应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我们所说的生育登记是在孩子出生前、出生后都可以办理,只是强调及时承认、准确肯定生育的事实,同时,拿到生育登记凭证后,便于办理其他业务,这些业务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去办理。”

在董玉整看来,调整后的生育登记工作,只专注于生育事实本身,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这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其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实际上是减少了限制和顾虑,让大家做到实事求是,该登记就去登记”,董玉整说,从全国人口监测的角度来看,这样做就可以掌握更加实时、全面、精准的情况。

从地方来看,有利于据此做出更全面的预测和提出工作对策,比如,最近一两年需要建立多少托儿所、幼儿园等等,实际上也是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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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提高人口生育率还需更多政策支持

原载《人口学刊》2020年第6期,名为《1957年以来出生女性群体的婚孕新趋势——以未婚怀孕为中心的分析》一文中,作者李文珍分析表示,“对比OECD国家的非婚生育情况,无论是相对于北欧国家、西欧国家、东欧剧变后转型国家,还是宗教信仰氛围浓厚的国家,中国的未婚生育比例都处于十分低的水平。介于比例最低的日、韩和土耳其、希腊之间。”

因此,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调整生育登记政策,取消其中的结婚限制,并不会导致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除上述部分省份外,其他一些省份也正在计划从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中取消结婚限制和生育数量限制。

杨凡认为,当下生育登记工作的改革方向已经十分明确,其他省份陆续出台类似的政策是大势所趋。

“随着生育登记工作越来越便民、利民,愿意进行生育登记的群体也会更多,这也意味着更多的家庭会享受到优质的生育服务,同时,政府部门的人口统计数据也会变得越来越精准。”杨凡说。

虽然生育登记管理制度的调整,有利于实现大家的生育意愿,也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生育成本。但在杨凡看来,此举对于提升人口出生率,作用还是很有限。

“要想提高人口生育率,还需要更多的生育支持政策。”

董玉整则认为,生育登记办法的修改,仅仅是一个便民措施。

“要想提高民众生育意愿,还要做好惠民工作,从社会各个层面着手,形成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切实降低群众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还要做好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完善,在社会整体发展的意义上全面促进生育。”

记者:王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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