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事件,等待真相

时间:2023-01-31人气:作者:未知

胡鑫宇事件,等待真相

失踪106天后,江西上饶15岁少年胡鑫宇遗体被发现。

2023年1月29日,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通报,1月28日12时25分许,铅山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河口镇金鸡山区域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经DNA检验确定死者系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鑫宇。

1月7日联合工作专班曾发布《致网民朋友的一封信》,文中表示他们会同多部门和社会力量,搜索了学校南侧树林山岗约589亩。

此前大规模搜寻为何未找到人,胡鑫宇是自杀还是他杀、遗体发现地是否为第一现场、死亡时间是何时,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目前尚待警方披露更详细的信息。

上述通报里提到,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一支录音笔,已送专业机构鉴定。胡鑫宇家属代理律师郑晓静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家属已经同意尸检,“尸体会说话,录音笔里很可能藏着真相,等待录音笔鉴定结果出来。”

知情者称找鸡时发现胡鑫宇

缢吊绳索为鞋带

1月28日晚,家住致远中学南面仅一条马路之隔的村民李虹接到邻居电话,“咱这又来人了”。自去年10月14日,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鑫宇失踪后,村民家门口总是会聚集人群。

当晚发现胡鑫宇遗体的金鸡山入口处拉起了“警戒”,不时有相关人员进出。

据李虹了解,胡鑫宇遗体被发现地是当地一处国营粮库,有粮库管理员常年居住其中。

李虹说,管理员是在寻找走丢的鸡时,发现胡鑫宇遗体缢吊在粮库围墙内,缢吊绳索为鞋带,“基本看不出胡鑫宇本来的样貌了,骨肉分离,腐化严重。”

胡鑫宇母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证实了这点,1月29日早晨,她接到家人电话,告诉她胡鑫宇的遗体在一个粮库里,用鞋带“上吊”着,遗体已经腐坏,几乎是“骸骨”。

中国新闻周刊实地探访发现,粮库距紧挨着学校南侧的男生宿舍楼虽然约300米,步行仅5分钟,但学校南侧围墙高度约3米,稍矮处也有2米,下面布满绿色或黑色的苔藓,而粮库围墙也较高。



宿舍围墙下方布满绿色或黑色的苔藓。摄/赵雨萌

从学校翻墙出来,再翻墙进入粮库内并不容易。那么,胡鑫宇是如何进入到粮库内的?

当地政府系统一知情人士对媒体分析,粮库外部有一工地的土堆推到围墙边,大概有一两米高。他认为,这种情况下,胡鑫宇完全可以借助土堆攀爬越墙进入到粮库内。上述说法暂时未得到官方证实。

胡鑫宇舅舅曾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学校南侧围墙外是监控盲区。现在这里几乎每隔50米便有一处摄像监控,围墙上方也布满铁丝网。



男生宿舍楼外围墙现在安装了监控和铁丝网。摄/赵雨萌

村民透露,这些摄像监控和铁丝网是事发后一个半月左右新安装的。一位致远中学的学生也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事发后学校加强了安保措施,“加了挺多监控”,班主任也提醒学生要注意安全。

因为山路崎岖,金鸡山平日几乎没人来。粮库附近布满茂密高耸的树林,站在围墙外围不时可以听到犬吠。村民程伟介绍,“粮库围墙里面有树”。有媒体报道,遗体是在靠近围墙位置的竹林里被发现的。



金鸡山深处有不少高耸茂密的树林。摄/赵雨萌

程伟说,管理员此前并未闻到异常气味。不少附近村民也对遗体的异味问题表示了疑惑。胡鑫宇失踪后,曾到粮库附近搜寻的家属、搜救队和一些村民,都未曾闻到异常气味。

胡鑫宇父亲表示搜救人员曾搜索过粮库,但当时并未到达胡鑫宇遗体的发现点。

录音笔或为关键突破口

胡鑫宇舅舅李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事发前胡鑫宇曾跟母亲说过学校生活适应得不太好,睡不踏实,入学后成绩出现下滑,并说“想哭,有点不想上学”。

2022年国庆假期回家,胡鑫宇家属发现他学习状态出现了问题,并嘱咐他不要有厌学情绪。假期结束前,他找到哥哥让其给自己买一支录音笔,“睡眠质量不佳,上课状态差,怕遗漏知识点,也可以录一些日常心得体会。”

事发后,家属翻看其宿舍床铺发现,电话手表、水卡、背包及日常衣物等物品均在,而饭卡、录音笔消失。

胡鑫宇母亲称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录音笔并不在他身上,而是在遗体旁边的墙上挂着。目前录音笔已送专业机构鉴定。1月31日,知情人士透露有挖掘机进山,在遗体被发现地附近筛土,寻找饭卡。

在郑晓静看来,如果尸检报告和录音笔鉴定结论指向他杀,必须刑事立案侦查。此前媒体报道,家属正在申请异地公安侦查。如果指向自杀,属胡鑫宇失踪事件,则不属于刑事案件。

尸检和录音笔鉴定结论目前都尚未出来,自杀还是他杀,真相仍尚待解开。

“尸体会说话”

1月29日中午,胡鑫宇家属同意尸检,当天下午有媒体报道称尸检结束。

有网友质疑,尸检是否半日就可以出结果?胡鑫宇家属委托律师上官松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尸检结束并不意味着立刻就有结果,“尸检的时间也就是半天”,整个过程会被拍照和全程录音录像,后续还要进一步化验。

郑晓静介绍,所谓尸检是对涉及刑事案件或死因不明的尸体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查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和死亡经过,判断死亡性质是自杀还是他杀。

前述通报指出,胡鑫宇遗体被发现时是一具缢吊尸体。国内某知名法医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该说法比较中立,缢吊换言之即“有个人吊在那边”,这意味着需要后续鉴定究竟是生前自杀,还是死后被人为悬挂。

他举例,如果是生前自杀会有一些准备的细节,比如绳索的准备等,现场一般比较平静,没有挣扎或反抗。不过他也坦言“如果是腐坏尸体看不清也可能”。

悬挂106天,绳子是否还能承受住尸体的重量?他解释,悬挂106天并非完全没有可能,这要依据事发地周围环境判断,比如是否有虫子撕咬。

“尸体会说话”,郑晓静进一步表示,最终尸检结果如果指向他杀,她会继续作为被害人代理律师维权、出庭。而如果指向自杀,学校监管失职,作为律师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中李虹、程伟均为化名)

记者:赵雨萌

延伸阅读

胡鑫宇失踪立案为何困难?法学专家:警方已采取行政程序

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1月28日,失踪106天的胡鑫宇在学校附近的金鸡山区域被发现。

江西警方于1月29日上午发布通报称,在河口镇金鸡山区域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经对死者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确定死者系胡某宇。

2022年10月14日晚,胡鑫宇在致远中学校内失踪。10月15日8时许,公安接到报案后,受理处置,调集警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搜寻、发布协查。

胡鑫宇失踪至今,家属坚持要求立案,代理律师郑晓静在个人社交平台发文称,29日,她本来到铅山县提交立案侦查申请及检察侦查监督申请,从公安处获悉胡鑫宇尸体已经于28日被找到。

1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和大成律师成都分所合伙人张颖律师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从法律角度解读胡鑫宇失踪事件为何没有立案。



致远中学与粮库位置示意图

“胡鑫宇事件”立案与否不影响搜寻

何兵认为,胡鑫宇的情况属于“处置求助”程序,是警方对公民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帮助的行政程序。因为警方掌握一定的调查手段,可以提供帮助。大部分失踪并不是刑事犯罪,可能是溺水、迷路或是离家出走,没有刑事犯罪的证据,不会立刑事案件。

尽管家属希望刑事立案,但刑事案件需要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如果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就不会刑事立案。至于失踪,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警方已经大规模动用行政资源来找人,在胡鑫宇事件中,立不立案的区别不大。

张颖表示,相关法律条款规定,针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如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其他疑似被侵害的等七种情形,应当立案侦查。

刑事立案,警方开展的是刑事侦查程序。侦查手段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技术侦查等;侦查手段还包括强力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或缉拿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刑事立案,准确刑事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



发现胡鑫宇遗体的区域

刑事立案需确认存在犯罪事实

1月29日,警方发布通报称,胡鑫宇身穿失踪时遗物,在金鸡山附近树林中缢吊,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一支录音笔,已送专业机构鉴定。胡鑫宇的母亲李女士1月29日上午确认,胡鑫宇的遗体用鞋带“上吊”着。她看到孩子时,遗体已经腐坏,几乎是“骸骨”,头颅形状勉强能看出是胡鑫宇。身上只穿着一件外套,看起来前后是反着穿的。

何兵表示,警方使用“缢吊”非常严谨。“没有说自缢还是他缢,将来是否会刑事立案,需要根据尸检结果、现场痕迹和其他遗物进行判断。自缢和他缢的伤痕是不同的,如果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不需要家属申请警方也会立案。”

张颖表示,胡鑫宇事件之所以没有立案,可能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可以讨论的是,《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列明“(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此时也属于立案条件。不要求确实的违法犯罪事实出现,“疑似”也可支撑立案。

“失踪48小时立案”有合理之处

网友热议的“失踪超过48小时”规则,来源于2005年的《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何兵认为,48小时的时间设置是较为合理。“比如有人手机没电联系不上,报案失踪后立即寻找就属于浪费警力。如果报案时已经失踪较长时间,就会立刻开展搜寻,一般以48小时为标准,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条款。”

张颖补充,一些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比如,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拐反拐工作的通知》,针对未成年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在立案时间上法律已明确要求立即进行立案。

对于不在上述范围的人员,可通过分析是否属于《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的七种立案情形进行判断。问题在于实践中如何对该规定进行解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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