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人气:作者:佚名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备受关注的“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近日一审宣判,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决定驳回当事人“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据11月2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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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倒转至2020年9月底,上海某高校研究生阿华(化名),在一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被警方查获,供出了阿华,随后阿华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上述情况后,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对处分不服,于2022年1月将学校起诉至法院。理由是他被公安机关行拘3日情节较轻,而学校处罚太重。一审法院认为,学校程序符合规定,尊重高校教育自主权,认为学校处分并无不当。11月22日,代理律师称,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对于阿华起诉学校,网络上的确还有不少支持的声音,主要基于两种想法:
其一,阿华的学校和学历都不错,而且读到了研究生,说明自身还是努力上进的。而且无论家庭还是国家,培养一个研究生也不容易,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力,如果就因为这么一次“失足”,就真的前途尽毁,成了千古恨,情感上多少会觉得有些可惜。
其二,仍有不少人将嫖娼视为“你情我愿”的交易,认为这一行为虽然违法,但却也是人性不可避免的弱点,是属于“可以谅解”的范畴。其实说到底,还是觉得一个研究生,一时意乱情迷,行差踏错,并且已接受了法律处罚,学校应该高抬贵手,网开一面。
而阿华起诉学校的理由,也是认为自己“罪不至此”。他表示,学校公布的《处分条例》中规定,被行政拘留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但同时规定对于嫖娼行为,不留余地开除学籍,这两者是矛盾的。同时,他也认为学校没有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存在处罚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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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高材生,因为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而触犯法律,失去了继续在学业上进步的机会,可以说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对他个人的前途命运,当然产生了颠覆性地影响。而站在学校的角度,其行为也对学校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如何认定和处分其行为,彰显的是学校对于嫖娼这一行为的态度,对其他师生也是一种警醒和示范。所以,学校根据《处分条例》对其从严处分,或许就是为了澄清普遍存在的“嫖娼没多大事”“保护人才更重要”这种功利的、错误的观念。
此前,也曾有过大学生因偷拍女生裙底、偷拍女生浴室而被法律处罚,继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先例,舆论多为支持之声。这也说明,大学生的优秀不能只体现在知识和学历上,道德品质方面也绝对不能滑坡。身为成年人,理应严格自律,遵纪守法,不要做出令人不齿的事。而从一个角度看,学校对此类既违法又龌龊的行为从严处罚,也是坚决维护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出对违法违纪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
阿华当然有依照法律程序上诉的权利,而无论他是否上诉成功,为人才感到“可惜”都不应该成为姑息嫖娼违法行为的理由。人性固有其弱点,但文明和法律的存在,不就是为了让人类以理性抑制欲望,避免私欲泛滥吗?
无论男女都拥有平等的性权利。不能说为了满足男性的性需求,就认为女性的性自主权可以被买卖,甚至说什么男性嫖娼有利于社会和谐,这都是极度物化女性、狭隘自私的想法,必须抵制、必须摒弃,必须纠正。唯有让更多人意识到卖淫嫖娼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才能少一些这种“可惜”的悲剧。
事件回顾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被驳回,法院:尊重高校教育自主权
备受关注的“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近日一审宣判: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决定驳回当事人“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
11月22日下午,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案由: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学籍,起诉学校“处分太重”
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今年27岁。
2020年9月底的一天,阿华在学校所在地一家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再次和他人发生交易时被警方查获,供出了阿华。
2020年11月5日,阿华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年7月1日,学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阿华认为,他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对学校处分不服,于2022年1月将学校起诉至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阿华起诉学校的主要理由是:学校公布的《处分条例》既规定,学生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又规定,对于嫖娼行为,不留余地作出开除学籍的顶格处理,两者相互矛盾。
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明确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可以开除学籍。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显然是情节较轻。
阿华还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他顶格作出开除处分,处罚明显过重。
审理:
法院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认为学校处分并无不当
庭审期间,学校辩称,阿华嫖娼有行政处罚决定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对他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
学校指出,高校有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该校的《处分条例》制定后经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可以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学校具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职权。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会议批准,程序符合规定。
关于学校能否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以及该条规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案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处分条例》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公布,据此,涉案学校制定的《处分条例》未超越权限亦未违反法定程序。
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涉案学校《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体现了其教育自主权,而法院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被告学校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对于阿华提出的“他被拘留三日系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中直接规定嫖娼即开除学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纲目冲突”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资料图
综上,阿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阿华承担。
回应:
当事人称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
“我们是昨天(11月21日)拿到一审判决书的,对于一审结果,我们表示遗憾。”11月22日下午,阿华的代理人之一邹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拿到判决书后,阿华明确表示不服,将依法上诉。
邹律师称,阿华读研期间,成绩优秀,深得导师喜欢。“如果没有这个案子,他的硕士研究生一定会顺利毕业并攻读博士学位,而现在,他只能靠打工为生。”
邹律师称,一审判决之所以不理想,他认为与该案的“基本管辖”有很大关系。“阿华的学校是一个行政级别很高的学校,让一个最基层的法院去审查一个行政级别很高的高校的行政行为,法院的管辖压力可想而知。”他称,类似案件,其他省市一审大多会放在中院审理。
“我们认为,学校《纪律处分》第四十条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八个字取掉后,开除的对象会无限扩大。这个特征一审法院没有明确作出评价,非常遗憾。”
邹律师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情节较轻’。”
“如果有一天,这个案件成为司法考试题,你选择什么答案?是选择《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阿华的减轻处罚,还是选择学校《纪律处分》取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8个字后的开除处分?究竟哪一个是标准答案呢?”对于此案的思考,邹律师是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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