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西海入境人员隔离政策

时间:2022-10-04人气:作者:佚名

庐山西海入境人员隔离政策

  一、闭环管理

  入境人员(含港、台)在第一入境点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解除隔离来(返)区的,按照闭环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用专车接送至集中隔离点,采集2份鼻咽拭子,用2种方法和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出来前不得离开集中隔离场所,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开展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减少外出,不参加聚集性活动,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在第2天和第7天各开展一次自费核酸检测。

  二、单位、个人的法定责任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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