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7人气:作者:佚名
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
2.坚持“三一致”原则。
3.坚持规范招生,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4.坚持便民招生,试行“教育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为群众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二、招生对象
户籍在泉港区或居住在该区域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办法
(一)区直小学
依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城区部分小学招生片区调整事项的通知》(泉港教综〔2022〕58号)《泉港区教育局关于确定泉港区第二实验小学教育集团锦川学校招生服务片区范围的通知》(泉港教综〔2023〕77号)等文件精神开展招生。户籍和实际居住(住房有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招生政策要求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1.本区户籍符合“三一致”适龄儿童。
(1)符合“三一致”的招生对象,即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实际居住指交房、装修并配备生活设施,有正常的水电消费清单,接受入户调查核实。片区内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日。
(2)同一套房产每六年只接收1名适龄儿童在片区小学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户主为祖父母的需指定一名子女)。如果该住房过户时学位已被占用,须待占用学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后,新购房家庭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
(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未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
(4)独生女的子女与其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本区户籍(或购房入住)但不符合“三一致”的适龄儿童。
本区户籍(或购房入住)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按时向户籍所在招生服务区域公办小学报名登记,原则上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入学,不服从统筹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
3.如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购房户适龄儿童超过本校招生规模,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录取;如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相同则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未录取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邻近的城区小学就读。
4.因划定招生服务区域内生员超过学校招生规模需安排到邻近城区小学就读的,由家长选择意向学校后,根据所选择学校学位剩余情况,依次采取直接派位或摇号派位确定最终就读学校。
(二)镇属小学
1.镇(街道)属小学(完小)按就近入学原则,招收在本村或因布局调整合并到本校的村的适龄儿童,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2.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按照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的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小学接受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流动人口在当地具有“居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且目前仍在本区务工(经商)的人员,申请其适龄随迁子女到务工(经商)及居住所在镇(街道)辖区内公办小学入学,需提供:申请就读的适龄儿童父母一方在居住地及务工地“两证”。户籍在丰泽、鲤城、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人员,在泉港区务工并暂住不能申领居住证的,申请适龄子女到公办小学入学,需提供:父母(监护人)持有“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社区证明。
各小学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坚持以居住地就近入学的原则。
(三)民办小学
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按照民办义务教育规模占比较去年只减不增的要求,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小学开展招生工作。
1.核定招生范围和计划。区教育局做好民办小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核准工作,原则上招收本区域内学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其寄宿条件要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民办小学在本区域内未招满且审批机关为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上的,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适当跨区招生,但不得跨泉州市域招生。
2.报名对象。(1)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2)本县域内常住适龄儿童;(3)本县域外常住适龄儿童。
3.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后,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填报志愿。学生原则上只能报1所民办小学,同时应向所属服务区公办学校报名。
4.录取方式。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分批次录取。第一批次:单列录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由区教育局审核,照顾人数直接从学校招生计划数中扣除。民办学校照顾对象包括:①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对象;②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须提供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③经民办学校董事会研究确认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用人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保满一年及以上证明材料)。第二批次:优先录取本县域内常住适龄儿童(指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区域内随迁适龄子女,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第三批次:若有剩余学位,录取本县域外常住适龄儿童(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跨区招生范围)。经学校审核确定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到确认录取学校进行注册及签订《泉港区规范民办学校小学招生收费双向承诺书》(附件1),逾期未确认及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5.审核。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6.补录。民办学校若招生计划数未招满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适龄儿童就读。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再到公办学校就读;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局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到服务片区公办学校就读。
(四)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本区入学的,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学校接收。其中:(1)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2)其父亲(母亲)为本区户籍的,如果其父亲(母亲)在城区有房产(持有该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并实际共同居住,在房产所在地安排入学;如果其父亲(母亲)在城区没有房产(或持有该住房产权比例不超过50%),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适龄子女,因家长在本区购房置业或工作等需随父亲(母亲)在本区小学就读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优化申请就读流程,落实“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由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或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公办小学就近入读。
3.华侨子女(中国籍)申请在本区就读小学的,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等精神,向国内监护人户籍地所属片区的小学提出申请,视同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4.外籍学生申请在本区小学就读的,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教育优待照顾对象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有关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照顾,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中共泉港区委办公室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落实“涌泉”行动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港委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六)残疾儿童入学
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由教育、卫健、残联等部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后,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
1.特教学校就读。听障、智障、自闭症等残疾儿童,中、重度残疾儿童主要安置在泉港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2.随班就读。普通小学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各随班就读基地学校、融合教育试点校原则上实行大片区招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服务区外的残疾适龄儿童入读。
3.免缓学审批。符合免、缓学规定的残疾入学对象根据家长意愿要求免、缓学,提供《福建省适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申请表》、病历(残疾)证明、经学校和镇(街道)政府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4.送教上门。对于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及时登记,通过各校汇总报送区教育局,纳入“送教上门”服务对象。
四、招生计划
见《泉港区招生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2025学年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泉港招委〔2024〕4号)。
五、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全区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1.片区内适龄儿童招生程序和时间
6月25日前: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6月6日-6月28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登录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子女入学申请。
7月3日-7月6日:各小学接受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网上报名登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各类政策照顾对象通过闽政通“泉服务”-小学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进行网上报名。
7月7日-7月8日:各相关小学接受随迁适龄子女入学申请网上报名登记。通过闽政通“泉服务”-小学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进行网上报名。
7月9日:线下便民咨询服务。网上报名出现异常等情况,家长可携带材料到学校具体咨询。
7月10日-7月19日:学校审核信息。学校登录系统审核招生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随迁子女及政策照顾等对象的登记信息(区直小学入户核查)。
7月21日:公布网上初审结果。家长可通过闽政通“泉服务”-小学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查看初审结果。
7月23日-7月24日:各小学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对象报名情况及资格审核结果,区直小学向区教育局报送户籍在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但不符合“三一致”条件的对象资格审核结果。
7月25日-7月31日:区教育局组织抽查核实招生对象资格。
8月15日前: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接收户籍在本区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各小学公布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及随迁适龄子女等对象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
2.民办小学招生报名
7月3日—7月6日开展报名登记,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学校要求报名,7月8日-7月15日区教育局审核报名资格并公示。7月17日-18日家长到学校录取确认并进行注册,签订承诺书及注册后视为同意,将不得放弃民办学校学位,不再参加其他公办小学的招生录取;7月19日区教育局审核民办学校新生注册情况;7月21日-22日补录取(招生计划数未招满的民办小学可以补录,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适龄儿童入学),补录取对象现场注册,区教育局审核补录取对象注册情况;7月23日前,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包括有录取资格但未按时办理注册的),到原户籍地片区学校报名注册(与没有报名参加民办学校招生的同等对待),8月10日前公布录取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直小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成立专门的招生组织机构,做好分工,明确职责,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局初教股报备学校招生方案。各区直小学应严格按要求向社会公布一年级招生方案。
(二)各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要进一步做好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工作,巩固全面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成果,控制51-55人班额,确保小学起始年级按照省定班额标准招生,原则上新生每班班生额不超过45人。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跨片区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三)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校在组织学校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和“赞助费”等。要积极简化招生手续,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方便入学办理。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2〕5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秋季在公办小学试行“小学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建立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与市级进行融合,确保各级互联互通,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四)各校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要增强法治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往年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深入调研,提前做好招生舆情应对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对今年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六)各校要严格落实《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要求,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政策来源:http://www.qg.gov.cn/zwgk/zfxxgkzl/zfbmxxgk/jyj/zfxxgkml/jcjyglyzsks/202406/t20240618_30477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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