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2024-05-31人气:作者:未知

202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校代码:13999

  第五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正阳门大街66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民办)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指导招生工作开展。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与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相关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九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2024年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请考生随时关注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sdor.cn),最终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对考生体检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在进档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数学等科目成绩高者。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规则: 对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直接录取考生并确定专业; 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安排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并要求口试合格。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艺术专业认可山东省美术统考成绩,按照综合分直接录取进档考生并确定考生专业。

  第十七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入学体检或资格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修满相应学分,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正阳门大街66号

  招生咨询电话:0538-5397888 、5397999

  监督电话:0538-5397990

  邮政编码:271000

  学校网址:https://www.sdor.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sdor.cn

  E-mail:sdorzsb@163.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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