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1人气:作者:佚名
根据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精神,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加强和规范复试工作,统筹考虑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组长为院长或系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2.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须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细则,组织开展本单位复试工作,并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3.各院(系)成立复试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以及对各类申诉的调查复议等,组长为院(系)党委书记。
4.各院(系)组织复试工作须按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面试小组的人员排查、场地安排、卫生消毒等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复试工作是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选拔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科学选拔、公平公正。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考生的初试成绩,提出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基本线;同时下达各院(系)招生指标数,参考依据:国家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院(系)师资力量、培养质量、生源情况及上一年度招生规模等。
3.严格复试过程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发挥和规范导师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
4.所有拟录取的硕士生均须参加复试且复试合格。拟录取名单经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由研究生院统一对外公示。经教育部最终审定后,向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复试工作
(一)基本要求
1.各院(系)在达到学校公布的复试基本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和招生计划数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专业复试线,考生须达到报考院(系)专业复试线才能参加复试。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不足的院系或专业除外)。
2.各院(系)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应当在复试前通过学历(学籍)核验,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个考生须签订《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
3.各院(系)严格按复试录取工作细则规定组织复试,应根据学科特点,认真研究复试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事先制定考核的要求及评分规则等。要加强对学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业知识考核,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考查,既要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也要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
4.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且无直系亲属参加本院(系)复试;复试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如有修改,必须签名,复试过程要有现场记录和签字。复试结束后,各院(系)须将评分记录等材料报送研招办集中统一保管。
5.各院(系)的复试均安排在标准化考场教室进行,全程监控,录音录像。复试结束后,各院(系)及时向所有复试考生公布复试结果。如考生有申诉或质疑,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应有专人对复试录取结果负责解释,复试细则中须公布申诉电话和邮箱。
6.依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院(系)复试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但须报研究生院批准。
7.严肃考风考纪,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3个月内,学校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二)复试方式和内容
1.在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我校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在确保公平和可操作的前提下,原则上采取网络远程复试方式,并对软件平台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等功能进行充分评估,确保满足远程复试要求。复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3月下旬至4月上旬。
2.各院(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精心设计复试内容,确保复试考核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网络远程复试原则上应包括原招生目录公布的笔试科目覆盖范围(对网络远程方式难以实施的,院系可相应调整并提前在复试细则中说明和公布),同时对考生的既往学业情况、外语听说交流能力、专业素质和科研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和一贯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查。
3.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会计等管理类联考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将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三)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满分为150分,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将不予录取。
2.综合成绩满分为150分,由初试折算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计算,其中复试成绩权重一般占到30—50%,具体权重由各院(系)在此范围内确定并提前在复试细则中说明和公布。
(四)调剂
1.我校个别生源不足的专业,将依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接收调剂,所有调剂考生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2.凡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公布的最低复试分数线、没有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联系调剂到拟接收调剂生的招生单位。考生须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管理系统”,填报调剂志愿。
1.复试合格的考生是否录取应以综合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院(系)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细则等确定拟录取名单。
2.各院(系)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原则上我校全日制硕士生均按“非定向就业”类别录取(专项计划除外),非全日制硕士生均按“定向就业”类别录取。“定向就业”硕士生在录取前须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入学后不转户口、人事档案等,毕业时按定向协议就业。
5.“非全日制”硕士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培养期间不享受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毕业证书上注明“非全日制”学习方式;我校对非全日制硕士生不安排学生宿舍住宿。
6.我校除流动助教生、支边支教生以外,原则上不再同意其他考生保留入学资格。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7.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8.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
1.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2.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明招生纪律,加强招生廉洁自律建设,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各院(系)加强人员管理,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加强对复试导师的培训,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
3.学校加强对院(系)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投诉和举报,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招生违规事件,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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